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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伤,法院根据各自过错判定责任3

发布时间:2019-07-23 255人看过

2017年3月10日17时许,因江某将自己的汽车长时间停放在钱某所经营的面馆门前而与钱某发生口角,江某在与相邻的连锁宾馆人员及钱某争执撕打中,江某打钱某一拳,致使钱某左脸受伤。110巡警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处理,经派出所调解未果。钱某2017年3月15日医院检查并做了CT,诊断为1、脸部外伤,2、脑震荡。因为交不上住院押金,在外购买了一些药进行治疗。之后,由于头部疼痛,眼睛视力下降,于2017年3月20日在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内伤病(气滞血瘀症),脑外伤后综合症(西医诊断),同年3月31日出院,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6159.10元(另外做CT检查及门诊药费431.60元)。钱某诉至法院,要求江某赔偿其医疗费6159.10元、误工费5000元、后续医疗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姚志斗律师观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的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江某将自己的车辆长时间停放在钱某面馆门口边上狭窄的巷子内,影响了钱某正常的经营,为此而发生争执;在厮打中,江某击打钱某一拳,致钱某脸部受伤,江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发生争执后,钱某亦不能冷静处理,反而加入到厮打中,亦有一定的责任。钱某虽然经营餐饮业,但无营业执照,应按照每天70.5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误工天数应按照住院天数计算;钱某要求后续医疗费,但未提供医院证明或鉴定结论,因此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也不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
 
一、钱某医疗费6590.70元,误工费705元(10天×70.50),合计7295.70元。由江某赔偿5836.56元,下剩1459.14元由钱某自负。
 
二、驳回钱某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江某负担160元,钱某负担4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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